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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150万改判为500万?“换皮”游戏公司因这一举动被重判 | 游法解读

来源:游戏日报 游戏日报 22-10-18 11:46:45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大概是游戏行业侵权案屡禁不止最直接的原因,而“换皮”式抄袭又是其中最常见的侵权类型之一。

“换皮”游戏公司会通过低成本抄袭某款产品,并用不同包体甚至是不同主体上线的方式来违法获利。而维权方即便是发现了相关性行为,也往往因取证困难无法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不过近期一家“换皮”抄袭的游戏公司却因“拒不提交证据”被法院重惩。

该案为上海菲狐网络起诉侠之谷和广州柏际网络联运的5款游戏(不同包体,实际为1款产品《醉美人》)侵权《昆仑墟》手游,游戏等级、整体画面、故事情节、故事结果以及大量的游戏素材和《昆仑墟》手游高度相似。为此菲狐网络索赔500万元。

该案一审时,侠之谷拒绝了披露10个相关主体的运营数据,最终被判赔偿菲狐网络150万元,菲狐网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要求侠之谷披露相关运营数据。尽管侠之谷提交了部分证据,但被法院认为“仅提交了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部分证据材料且无法看清”,构成了证据妨碍,因此改判为500万赔偿。

这种“足额赔偿”的情况极为少见,但我们仍旧不能确定侵权方是否从中获得了更高的利益。面对“换皮”侵权维权难的问题,游戏公司应该怎么做?第11期【游法解读】栏目我们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俊林律师来对该案进行相关解读分析。

【游法解读】是游戏日报全新打造的游戏法律栏目,内容定位 “普法”与“解决方案”,目标是切实帮助游戏厂商防备隐患与处理事件。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另外我们也诚邀更多专注于游戏法的律师/律所与我们合作共建内容。

本期嘉宾

王俊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王俊林律师所带领的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涉及竞争法、专利、商标、著作权、影视娱乐、游戏、文创、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知产与刑事、涉外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领域。核心律师成员16名,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30多名,团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

王俊林律师

以下为具体解析:

一、案件判决关键影响因素解读

该案二审改判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赔偿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菲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高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柏际公司)对其中157954.6元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注意的是,案中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是深圳侠之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二审法院要求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提交共同运营相关平台的证据材料,两公司向法院提交其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的部分证据材料,且仅披露部分无法看清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运营相关平台中的侵权获利,构成证据妨碍。二审法院认为,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这一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还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考虑到深圳侠之谷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与相关平台的合作期限较长,相关平台规模较大,平台数量较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妨碍的根本目的在于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依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菲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500万元成立。

同时,二审法院认定柏际公司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表明法院并不认可柏际公司合理来源的抗辩理由。

合理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是新《著作权法》第59条。结合到本案中,就是从平台角度出发,主张没有参与被诉侵权游戏的侵权行为,且在被诉侵权游戏上线运营前,平台方审核了被诉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在合同中也约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并尽到了平台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通过合理来源以抗辩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联运是游戏市场常见的运营模式,这一运营模式的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展示各方当事人在网络游戏市场开展合作营利的市场行为。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柏际公司联合运营平台经营《青云灵剑诀》等五款被诉侵权游戏,违背法律、法规将被诉侵权游戏改名上线运营,违背网络游戏市场监管规定,难谓在联合运营中存在善意。同时,柏际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签署联运协议,双方约定联运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双方通过分工合作方式运营被诉五款游戏,柏际公司不仅提供网络平台,还提供资金进行推广宣传,分担联合运营中产生的费用。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柏际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柏际公司对157954.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游戏公司/当事人应如何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游戏行业中,“换皮”现象较严重,部分开发团队仅对游戏表层如人物形象、UI界面、音乐音效等内容加以修改,并基于对游戏产品底层体系的照搬照抄,换个名字就能较为迅速地推出一款新品。这种“换皮”行为,能大幅降低游戏产品研发投入,大幅缩短游戏研发周期,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最终侵害玩家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是对《昆仑墟》游戏实施“换皮式”抄袭使用,其对权利游戏《昆仑墟》前81级整体画面的不当挪动、对《昆仑墟》独创性表达的改编及后续使用行为,均落入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改编权是法律赋予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不仅控制对作品的改编行为,而且还控制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

被诉侵权游戏通过“换皮式”抄袭《昆仑墟》游戏,并将改编作品改头换面式地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和运营,分割权利游戏市场,抢占商业机会,篡夺权利游戏所应当获取经济利益的市场份额,是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若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不加以制止,则会导致权利游戏改编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最终不能通过保护改编权来实现,难以实现改编权所保护著作权财产权的立法目的。

因此作为游戏公司,要加强对自主研发层面的投入,并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及外部法律顾问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只有真正重视研发与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规避侵权风险,才能为广大玩家提供品质上乘的游戏产品。同时要加强对市面的主动关注,不仅是国内游戏市场,对于游戏公司出海之路的合规工作也要非常重视。很多公司目前并不合规,只是问题还没暴露。

三、遇到类似诉讼应做好哪些准备?

1、从维权角度:

1)加强内部对市面产品的关注。公司内合规部门不应是成本中心,而要主动地为公司产品保驾护航。目前一些公司合规法务部门做不到主动出击。

2)发现侵权嫌疑之产品,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对接外部法律协作团队,不要在证据保全等方面出现瑕疵。

3)对维权方来说,诉讼不一定是最优解,要与外部协作团队及时沟通,制定专业策略,力求公司损失不继续扩大。

2、从规避侵权角度:

1)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合规部门指派BP深度参与项目会,包括立项、Demo、封测前、内测前、联运前、公测前、大版本更新前、停运前等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研发之初便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

2)在产品正式对外发布前,与外部协作的专业团队对接评估风险。

3)产品对外发布后,若遇到诉讼争议,及时制定专业策略,避免侵权行为持续甚至进一步扩大,力争较理想的诉讼结果。

四、律师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游戏产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针对这类案件,我们团队会从“点、线、面”三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是“点”,即游戏产品本身是否有侵权的潜在风险点,比如游戏画面、UI界面、背景音乐、数值体系、玩法规则等,包括产品衍生的内容潜在风险点,如平面素材、游戏icon、视频内容、宣传文案等,范围要环绕游戏产品的方方面面,这些就是业务层面的“点”。有了业务层面的“点”之后,就要思考法律层面的“点”,比如案由要怎么选?诉讼请求怎么写?因为著作权是一权利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共17项权利。在这类案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十分重要,不能笼统说是著作权侵权,而要讲清侵犯的是哪些具体细项权利。

其次是“线”,即游戏产品从立项,到停运、退市,中间要经历多个环节。比如本案涉及的是上线运营环节,那就要考虑这条线上,是否有潜在风险点或破局点。又如本案提到的合理来源抗辩,这个抗辩思路在本案情形下是否可行?这些“线”,既包括产品生产流程,也包括诉讼思路。

最后是“面”,代表的是法律专业团队对游戏业务的深入理解。这类案件,一来很考验知产律师的法律专业性,二来也很考验团队对游戏产业、游戏业务的理解。我们知产一部团队目前有核心律师成员16名,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共计30多名,其中团队有律师就在游戏行业从业多年,这对团队在游戏业务上的理解有很大助力。只有法律与业务相结合,才能迸发出合力,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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